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曾勝揚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 律師
- 被告
-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⑴、應補正被告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監察人資料。
⑵、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第一項聲明)及工廠負責人(第二項聲明)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性質之請求,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