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何冠廷
- 被告
- 活力康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逸瑜
上列原告與活力康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