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詹庭端
- 原告
- 詹芷菱
- 被告
- 眾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滿琴
- 被告
-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