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 告
- 迅捷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緯
- 被 告
- 蘇永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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