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迅捷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緯
被   告
蘇永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