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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蘇明遠

  • 原告
    蔡嘉林
  • 被告
    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蔡嘉林 王來成 徐裕翔 被   告 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63,798 元、提繳960,24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請求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4,038 元,應徵裁判費14,167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原應徵裁判費3,97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20 元(計算式:14,167-3,970 ÷2 =12,18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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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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