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黃興業
- 原告
- 林偉翔
- 原告
- 黃郁心
- 原告
- 施宇亭
- 原告
- 羅玉珍
- 原告
- 陳薇宇
- 原告
- 林素妤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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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余淵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