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傅俐琳
原告
張加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被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被告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確認原告與先位被告或備位被告間自民國107 年10月29日起至112 年2 月28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二)先位或備位被告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二人薪資各新臺幣(下同)28,800元;(三)先位或備位被告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為原告二人各提繳1728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專戶。上開(一)、(二)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原告前開(一)之聲明,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為52個月,前開(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5,200 元(計算式:每月薪資28,800元×52月×2 人=2,995,200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再原告前開聲明(三)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係以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故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712 元(計算式:

1728元×52月×2 人=179,712 元)。綜上,以上開暫免徵收裁

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部分請求之金額,

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21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