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 原告
- 傅俐琳
- 原告
- 張加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律師
- 被告
-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穎
- 被告
-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確認原告與先位被告或備位被告間自民國107 年10月29日起至112 年2 月28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二)先位或備位被告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二人薪資各新臺幣(下同)28,800元;(三)先位或備位被告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為原告二人各提繳1728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專戶。上開(一)、(二)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原告前開(一)之聲明,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為52個月,前開(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5,200 元(計算式:每月薪資28,800元×52月×2 人=2,995,200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再原告前開聲明(三)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係以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故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712 元(計算式:
1728元×52月×2 人=179,712 元)。綜上,以上開暫免徵收裁
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部分請求之金額,
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21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