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5號
- 原告
- 黃雲華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懿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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