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1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 律師
- 被告
-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60,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