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趙舜慶
- 被告
-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