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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告
趙舜慶
被告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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