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張宏嘉

  • 當事人
    德連有限公司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被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計算式:7,000,000 +2,000,000 =9,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春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