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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馮昱源鄭俊彬鄭靖怡余瑜萱捌圓餐飲有限公司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馮昱源 黃存毅 莊宥宸 法定代理人 莊士雍 徐子雅 原   告 鄭俊彬 法定代理人 鄭登彥 陳雪菊 原   告 鄭靖怡 法定代理人 鄭師航 蔡幸瓊 原   告 余瑜萱 楊芳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被   告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被   告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07,315 元,並請求被告發給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原告關於薪資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其餘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計算式:3,000 ×7 =21,000),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0元(計算式:4,410 +21,000=25,400),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195元(計算式:25,400-4,410 ÷2 =23,1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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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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