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8號
- 原告
-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萬宗
- 被告
- 金華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黎萬榮
馮仁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