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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告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被告
金華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萬榮

      馮仁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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