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龐普室內裝修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軒凱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倫 律師
- 被告
- 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