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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魏于傑

  • 當事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被   告 法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36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80360號執行事件)中,關於被告聲請之 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後,被告對原告聲請執行之案號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415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其中關於對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併入80360號 執行事件。而被告在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元,有被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可憑,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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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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