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 原告
- 廖佩貞
- 訴訟代理人
- 魏釷沛 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256,400 元、提繳退休金差額34,398元,並請求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核其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98 元,應徵裁判費3,200 元,第三項聲明應徵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 元(計算式:3,200 +3,000 =6,200 ),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按此部分合計為193,692 元,原應徵裁判費2,1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50 元(計算式:6,200 -2,100 ÷2 =5,1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