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劉修進
- 當事人陳源海、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陳源海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被 告 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育嬰津貼差額、提繳之退休金差額、資遣費,並請求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核其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808 元,應徵裁判費3,750 元,第三項聲明應徵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0 元(計算式:3,750 +3,000 =6,7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