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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林保昇、林淑娟

  • 原告
    林秋玲
  • 被告
    東昇多媒體有限公司法人巨力二次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林秋玲 被   告 東昇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昇 被   告 巨力二次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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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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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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