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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告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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