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寧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