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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邵明斌、羅冠承、范蓉蓉

  • 原告
    陶義鈞
  • 被告
    梁宇恩文有限公司法人華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陶義鈞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被   告 梁宇恩 梁鳳銀 陳宥妮 羅心怡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韋竹 人           11樓 被   告 華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韋竹 人           11樓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被   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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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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