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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告
陳世賢
原告
吳國華
原告
吳岱樺
原告
郭惠萍
原告
蘇郁欣
原告
方俊才
原告
游惠敏
原告
李宗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被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被告
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佳芳
被告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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