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 原告
- 陳世賢
- 原告
- 吳國華
- 原告
- 吳岱樺
- 原告
- 郭惠萍
- 原告
- 蘇郁欣
- 原告
- 方俊才
- 原告
- 游惠敏
- 原告
- 李宗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 律師
- 被告
-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豪
- 被告
- 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佳芳
- 被告
-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