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台灣淯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欽
- 被告
- 松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欽
- 被告
- 乙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欽
- 被告
- 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素貞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原告上開請求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卷內資料無從核定系爭動產表徵之財產價值若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