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 原告
- 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年
- 被告
-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92萬4,600 元之本票交予被告,係因兩造間簽立租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及租機契約書補充協議,以本票作為擔保之用,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事實關係存在,故起訴確認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核其主張,乃基於租機契約書補充協議第3 條關於履約保證所生之爭議。又依系爭契約第5 條,雙方約定就系爭契約所生任何爭議,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另系爭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而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亦非於本院轄區,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