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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

原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瑜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向本院具狀

追加被告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第1 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2 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起訴時,係將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良友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榮振、林香宋等人列為被告,主張其等無權占有原告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而請求該等被告分別自建物中遷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該案件歷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 日、108年9 月17日、108 年11月14日、108 年12月12日、109 年2月18日分別進行言詞辯論,且於109 年2 月18日當庭改定於109 年4 月9 日為言詞辯論並為終結,但原告卻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09 年3 月26日具狀追加被告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張其等亦有無權占有之情事,且變更原各項之聲明,惟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前提起追加,追加被告均未曾到庭,本院亦不及在109年4 月9 日前合法通知其等到庭辯論,原訴所已經調查證據資料,於追加之新訴事實並非全可利用,仍有其他證據應予調查,若准許其追加前述多位被告,徒使已經成熟之原訴訟終結延滯,原告追加被告,亦未經同意,又顯有礙本件原訴訴訟終結,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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