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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超航影視有限公司(原名領航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領航再生醫學發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巆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尹傳播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0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438 元,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2,233,438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此計算,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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