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4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梶山正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