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魏于傑、郭俊德、葉作航
- 當事人湯智傑、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 告 湯智傑 訴 訟代理 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孫健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俊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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