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魏于傑郭俊德葉作航

  • 當事人
    湯智傑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    告 湯智傑 訴 訟代理 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孫健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俊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邱佑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