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 原告
- 湯智傑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
- 被告
-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孫健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俊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