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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8號

原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被告
楊宗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1271號),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上開金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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