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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陳雅瑩

  • 當事人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   告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 頁)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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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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