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 原告
-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紀銘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1,486 元,應繳裁判
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
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