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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原告
皕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被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 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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