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李麗珍
- 當事人林貝珍、葉學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上 訴 人 林貝珍 被 上訴人 葉學寓 寓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采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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