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 上訴人
- 林貝珍
- 被上訴人
- 葉學寓
- 寓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寓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采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