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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上訴人
林貝珍
被上訴人
葉學寓
寓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寓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采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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