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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林貝珍葉學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上 訴 人 林貝珍 被 上訴人 葉學寓 寓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采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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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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