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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告
優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玲
被告
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65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4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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