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魏于傑郭俊德葉作航
  •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蔡江隆

  • 當事人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   告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未依法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12日108 年度訴字第1593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049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邱佑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