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 原告
-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宛庭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未依法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12日108 年度訴字第1593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049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