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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告
籃忠政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被告
才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霖
被告
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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