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利和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11月10日起至109年11月10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925%計算,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並約定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4萬71元,及自108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2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欠款及違約金均無意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明細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51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就欠款及違約金數額亦未予爭執,自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