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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洪港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福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8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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