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7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洪港
- 訴訟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舒婷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合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楊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8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