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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軒榕
即被告
江憓歆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3,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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