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3號
- 原告
- 永豐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亞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6769 元,應繳裁判費5萬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2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