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0號
- 原告
- 王依婷
- 被告
-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6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