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4號
- 原告
- 呂英紋
- 訴訟代理人
- 朱悅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桂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扣除原告前因同一事件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調解時繳納之調解費2,000 元,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