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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告
呂英紋
訴訟代理人
朱悅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桂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扣除原告前因同一事件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調解時繳納之調解費2,000 元,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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