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吳玲雅、賴廷峰
- 原告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雅 被 告 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廷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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