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羅詩蘋
- 法定代理人吳宛庭、林蔚山
- 原告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1,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0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6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怡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