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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告
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專營生產、提供水處理相關產品與服務,被告生產面板過程之用水或產生之廢水均由伊協助處理,故每月均會定期向伊大量採購相似品項之商品及服務,兩造交易往來已25年。被告前陸續向伊採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與服務,貨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2 萬1,829 元,伊已如數依約履行,且該等款項付款期限已屆至,惟被告迄未付款,且被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其發生財務危機,將向法院聲請重整。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2 萬1,82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確有如附表所示之交易,且付款期限均已屆至,惟因伊現聲請重整中,故無資力付款,請求依法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超出117 萬3,683 元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與服務,貨款金額合計192 萬1,829 元,均已屆清償期,原告已依約履行,被告則尚未給付貨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採購單、送貨單、磅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4至168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6 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買受如附表所示商品與服務,原告已履行,且該貨款已屆清償期,被告迄未給付貨款等事實,業如前述。被告即應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支付款項,尚不因被告無資力即得免除其依約給付貨款之義務。

㈡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貨款之給付係定有確定期限,並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均屆清償期,已如上述,則原告就上開貨款請求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9 日起(見107 年度司促字第28158 號支付命令卷第113 頁)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 萬1,829 元,及自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期   │      品名及數量          │金額(含稅)│
│    │              │                          │(新臺幣)  │
├──┼───────┼─────────────┼──────┤
│ 1  │107 年5 月9 日│回收系統處理劑3,080公斤   │ 29萬4,294元│
├──┼───────┼─────────────┼──────┤
│ 2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1,000公斤   │  9萬5,550元│
│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1,880公斤 │  7萬0,077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600磅           │  5萬0,400元│
│    ├───────┼─────────────┼──────┤
│    │同上          │抑泡劑300公斤             │     8,505元│
├──┼───────┼─────────────┼──────┤
│ 3  │107 年5 月2 日│抑泡劑150公斤             │     4,253元│
│    ├───────┼─────────────┼──────┤
│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285公斤     │  2萬7,232元│
│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200公斤   │     7,455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200磅           │  1萬6,800元│
├──┼───────┼─────────────┼──────┤
│ 4  │107 年5 月3 日│管路填補接著劑3件         │     1,386元│
│    ├───────┼─────────────┼──────┤
│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60公斤      │     5,733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80磅            │     6,720元│
├──┼───────┼─────────────┼──────┤
│ 5  │107 年5 月2 日│微生物控制劑20公斤        │     3,014元│
├──┼───────┼─────────────┼──────┤
│ 6  │107 年5 月11日│工業級填補接著劑20件      │     9,240元│
├──┼───────┼─────────────┼──────┤
│ 7  │107 年6 月20日│防蝕抑垢劑400公斤         │  3萬0,240元│
│    ├───────┼─────────────┼──────┤
│    │同上          │微生物控制劑40公斤        │     6,027元│
├──┼───────┼─────────────┼──────┤
│ 8  │同上          │衛生物滅藻劑400公斤       │  1萬6,800元│
│    ├───────┼─────────────┼──────┤
│    │同上          │冷水熱水系統防蝕劑80公斤  │  2萬4,234元│
├──┼───────┼─────────────┼──────┤
│ 9  │同上          │抑泡劑60公斤              │     2,363元│
├──┼───────┼─────────────┼──────┤
│ 10 │107 年6 月1 日│回收系統處理劑285公斤     │  2萬7,232元│
│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200公斤   │     7,455元│
│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200磅           │  1萬6,800元│
├──┼───────┼─────────────┼──────┤
│ 11 │107 年6 月13日│回收系統處理劑3,180公斤   │ 30萬3,849元│
├──┼───────┼─────────────┼──────┤
│    │同上          │系統冷卻水處理劑2,180公斤 │  8萬1,260元│
├──┼───────┼─────────────┼──────┤
│    │同上          │系統殺菌劑600磅           │  5萬0,400元│
├──┼───────┼─────────────┼──────┤
│    │同上          │抑泡劑300公斤             │     8,505元│
├──┼───────┼─────────────┼──────┤
│ 12 │107 年6 月1 日│抑泡劑150公斤             │     4,253元│
├──┼───────┼─────────────┼──────┤
│ 13 │同上          │回收系統處理劑60公斤      │     5,733元│
├──┼───────┼─────────────┼──────┤
│ 14 │同上          │微生物控制劑20公斤        │     3,014元│
├──┼───────┼─────────────┼──────┤
│ 15 │107 年5 月4 日│消泡劑3,000公斤           │ 23萬7,825元│
├──┼───────┼─────────────┼──────┤
│ 16 │107 年5 月10日│防蝕抑垢劑380公斤         │  2萬8,728元│
│    ├───────┼─────────────┼──────┤
│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380公斤       │  1萬5,960元│
│    ├───────┼─────────────┼──────┤
│    │同上          │固態殺菌劑40公斤          │     8,778元│
│    ├───────┼─────────────┼──────┤
│    │同上          │防蝕抑垢劑240公斤         │  1萬8,144元│
├──┼───────┼─────────────┼──────┤
│ 17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240公斤       │  1萬0,080元│
│    ├───────┼─────────────┼──────┤
│    │同上          │固態殺菌劑20公斤          │     4,389元│
├──┼───────┼─────────────┼──────┤
│ 18 │同上          │化學除垢劑60公斤          │     4,032元│
│    ├───────┼─────────────┼──────┤
│    │同上          │同上                      │     4,032元│
├──┼───────┼─────────────┼──────┤
│ 19 │107 年5 月16日│固態殺菌劑40公斤          │     8,778元│
├──┼───────┼─────────────┼──────┤
│ 20 │同上          │防蝕抑垢劑500公斤         │  3萬7,800元│
│    ├───────┼─────────────┼──────┤
│    │同上          │微生物控制劑40公斤        │     6,027元│
├──┼───────┼─────────────┼──────┤
│ 21 │同上          │冷水熱水系統防蝕劑40公斤  │  1萬2,117元│
├──┼───────┼─────────────┼──────┤
│ 22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400公斤       │  1萬6,800元│
├──┼───────┼─────────────┼──────┤
│ 23 │107 年6 月14日│防蝕抑垢劑240公斤         │  1萬8,144元│
│    ├───────┼─────────────┼──────┤
│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240公斤       │  1萬0,080元│
├──┼───────┼─────────────┼──────┤
│ 24 │同上          │防蝕抑垢劑380公斤         │  2萬8,728元│
│    ├───────┼─────────────┼──────┤
│    │同上          │微生物滅藻劑380公斤       │  1萬5,960元│
├──┼───────┼─────────────┼──────┤
│ 25 │107 年6 月20日│固態殺菌劑40公斤          │     8,778元│
├──┼───────┼─────────────┼──────┤
│ 26 │107 年6 月4 日│消泡劑3,000公斤           │ 23萬7,825元│
├──┴───────┴─────────────┼──────┤
│合計                                            │192萬1,829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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