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 原告
- 融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宛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仁律師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潘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伍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零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佰陸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行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563 萬5,40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3 萬5,041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