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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7號

原告
融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薹幣(下同)3,622,500 元,應繳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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