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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告
永匯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鐘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515 元,應繳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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