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反訴被告
- 趙克毅
- 訴訟代理人
- 鄭順元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瑩姮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康明仁
- 即反訴原告
- 康明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標題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2日108 年度訴字第238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