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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告
茂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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