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誠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畇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