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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周子雲

  • 上訴人
    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湯名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3號上 訴 人 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雲 被上訴人  湯名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6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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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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